原住民族委員會為復振平埔族群文化及培力平埔族群文史與聚落營造人才,爰訂定「110年度平埔族群聚落活力計畫」,期能從聚落出發,以平埔族群為主體,促成平埔族群文化的保存與傳承。 一、計畫目的 (一)建構平埔族群文化之復振、傳承及推廣之環境。 (二)培力平埔族群文史與聚落營造人才,推動聚落營造工作。 二、申請資格及原則:必須為立案之民間團體,每一單位限申請 1 聚落為本計畫執行地點。 三、實施期程:110年1月至12月。 四、申請條件: (一)第1年秧苗型:未曾執行過平埔族群聚落活力計畫者。 (二)第2年秧苗型:前年度執行第 1 年秧苗型計畫,評鑑成績乙等以上。 (三)第1年結穗型 1.第1類:前年度執行第 2 年秧苗型計畫,評鑑成績甲等以上。 2.第2類:曾經執行本計畫 2 年以上之聚落,平均評鑑成績 甲等以上 (四)第2年結穗型:前年度執行第 1 年結穗型計畫,評鑑成績乙等以上。 (五)第3年結穗型:前年度執行第 2 年結穗型計畫,評鑑成績甲等以上。 五、補助計畫別: (一)文化復振與推廣:含部落史、生命史及傳統文化之記錄與調查、辦理研討會等學術活動,與部落文化復振、傳承、推廣、交流,以及與聚落資源調查與盤點(依當年度營造中心規劃之項目辦理)工作。 (二)營造民族生活環境:傳統建築保存與修復、文化空間建置、民族意象及族語指標環境之建置。 (三)培育聚落營造人才:辦理聚落營造人才相關培訓。 六、申請方式:申請單位應於 109 年 11 月 15 日前依規定格式提報計畫書共 1 式 10 份(含電子檔)至地方政府。 詳細資料如附件「110年度平埔族群聚落活力計畫」,若有疑問請洽本會承辦人田小姐,洽詢電話1999轉2082或02-2720-6001分機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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