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體育局轄管之公園運動場地,係供全體市民使用,以租借或先到先用為原則,並無禁止民眾於運動場地內進行教學。惟依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13條第12款規定,未經許可,不得於公園內從事販賣物品、出租遊憩器具或為其他之營利行為,違反規定者,依同法第17條規定得處行為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倘查有民間業者於現場從事販售課程、商品等行為,將依前揭自治條例裁處。如為租借使用,則本局亦可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撤銷、廢止原許可或予以停權。 本局將加強巡檢人員巡查頻率,勸導場地使用者,如欲包場使用時,應事先申請租借並經本局許可後使用,如未申請租借者,則應遵守相互禮讓及輪流使用之原則。 業務聯絡: 運動設施科 劉哲明 科 長 2570-2330分機6503、0933-039-220 鄭行越約僱組員 2570-2330分機6514、0988-397-505 新聞聯絡人 陳錫安 專 員 2570-2330分機5262、0905-139-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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