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修正土地稅法規定,非都市的公共設施用地被徵收前的移轉,符合一定要件者,未來可依法免徵土地增值稅,目前土地稅法修正草案尚在預告期間,將於今年11月9日預告完成。 臺北市稅捐處表示,土地稅法第39條修正條文,明定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無論係現況已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經需用土地人證明,可免徵土地增值稅。因預告程序完成後,尚須循序提報立法院審議通過後方可實施,若有非都市公共設施用地移轉(例如:交通用地),記得要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在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日後才能適用修正後規定;若逾期未申請復查就成了稅捐核課確定案件,就算法案通過後仍無法免稅,請民眾特別留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該處指出,臺北市無非都市土地,有關非都市公共設施用地移轉相關資訊,可至該處網站/大法官釋字第779號解釋專區查詢,該處亦提供復查申請書範例供參考,如需進一步瞭解相關地方稅法令規定,亦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該處服務電話(02)23949211分機181、182,有專人提供服務及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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