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北市臺北表演藝術中心設置自治條例」第6條、第7條及「臺北市臺北表演藝術中心董事長董事與監事聘任解聘及補聘辦法」第2條、第3條規定辦理。 二、為擴大董事監事候選名單,有意推薦者請於109年11月16日前完成推薦程序。檢送「行政法人臺北表演藝術中心董事/監事候選人推薦表」及雲端回填QRCord供參(請參閱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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