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發文字號:府文化藝術字第1093039471號 主旨:預告訂定「臺北市臺北表演藝術中心市有財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草案。 依據: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臺北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臺北市臺北表演藝術中心設置自治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五項。 三、臺北市臺北表演藝術中心市有財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草案(附件)。 四、本案另刊於本府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https://www.laws.taipei.gov.tw/lawsystem/wfDraft_List.aspx)。 五、鑒於臺北表演藝術中心興建工程即將報竣,為利110年進行場館測試、111年對外試營運及開館營運籌備等所需使用及管理等,爰縮短預告日數為20日。 六、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20日內,向本府文化局藝術發展科洽詢或提供意見: (一)承辦機關: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二)地址: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四樓東北區。 (三)電話:02-2720-8889分機3545。 (四)傳真:02-2725-2676。 (五)電子信箱: bt-ching@mail.taipei.gov.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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