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績優身心障礙運動選手及其有功教練獎勵審查會設置及審議要點第2點為:「獎審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 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署署長就本署全民運動組組長或副組長擇一派兼之,其他委員,由本署署長 就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教練、其他機關及本署代表聘(派)兼之。」,現該要點新增:「任一性別委 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二、請詳附件檔- 績優身心障礙運動選手及其有功教練獎勵審查會設置及審議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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