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小過1次並罰款500元」、「洩漏營業秘密賠償50萬元」等等懲罰性規定,部分事業單位於工作規則中經常會訂定此類條文來規範其員工,而工作規則是雇主所訂定的內部重要管理規定,雖可依其業務性質量身定作其適合、必要之相關規範,但仍必須兼顧勞資雙方權益之衡平,有關此類懲罰性或賠償性之罰款,涉及事實調查及損害程度之認定,應由勞資雙方另行以契約約定,不得由雇主逕自訂定在工作規則中。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局長陳信瑜表示,工作規則大部分之內容雖然是由雇主依其業務管理需求制訂,但涉及要求勞工罰款或賠錢者,並非雇主說了算數,因此不可在工作規則中訂定懲罰性或賠償性罰款之規範,否則勞資雙方之權利義務即明顯失衡,正確處理方式應由勞雇雙方就實質損害範圍另以契約約定,如雙方無法就賠償金額無法達成協議,必要時亦得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向本局申請調解。 陳信瑜局長亦再次呼籲,勞動基準法第70條已明文規定工作規則應訂定之內容項目,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需將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開揭示,如事業單位不清楚該如何修訂者,可至臺北市政府市民服務大平臺下載「工作規則參考手冊」,參照範本修訂,較為便捷,如事業單位或勞工對於工作規則內容修訂有問題想要詢問者,可電洽1999市民熱線進一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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