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9年12月1日起,民眾進入「醫療照護、大眾運輸、生活消費、教育學習、觀展觀賽、休閒娛樂、宗教祭祀、洽公」等八大類場所應佩戴口罩,未依規定佩戴口罩, 經勸導不聽者, 裁罰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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