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稿單位: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 發稿日期:109年12月9日 聯 絡 人:鐘雅惠科長 聯絡電話:1999分機1935 針對2年前一名陳姓男子曾自拍上傳影片至Youtube影音平台,影片內容涉及性或性別的語言及動作,貶損護理人員的專業及辛勞,後經一名女性護理人員提出性騷擾申訴,案經臺北市政府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充分討論後,該影片未具體指涉特定之人,經委員會審議決議性騷擾不成立,且經衛生福利部訴願駁回。惟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撤銷北市府處分及衛福部訴願決定,北市府日前已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臺北市政府強調,堅決反對任何藐視護理師專業及貶損尊嚴的行為或言論,惟立法漏洞由行政機關強行填補,除了違反法制國權力分立原則外,未來恐造成更多「於法無據的行政裁量」,期盼中央立法機關能盡速修法討論及最高行政法院能釐清性騷擾行為之界定,遏止社群仇恨性言論蔓延發酵。 《性騷擾防治法》的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個人」的人身安全,該法第2條性騷擾之界定,是造成「他人」實際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臺北市政府表示,北市府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受理此案審理時,委員會表達嚴重譴責陳男在影片中的言行舉措,惟衡酌陳男的影片指涉的對象是護理人員「族群」,涉網路仇恨性言論,若適用性騷擾防治法,是否逾越立法目的所造成之爭議,此乃係立法漏洞,基於法治國權力分立原則下,行政機關不能僭越立法權限,若強行處分,除了逾越權力分立界限,強行作出超越現行法規範的解釋之虞,也可能造成日後衍生更多具爭議性之裁量。現行法令規範不足之處,涉及立法政策之興革,以此案乃具指標性案件,期透過社會充分的討論與辯證,以利促成完善立法,提供類此案件可依法行政裁量執行之判準,始可對被害人之保護更為周全及達成性別平等之理念。 北市府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及衛福部審理此案時,已一併審視《性騷擾防治法》的法條文意、立法目的及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惟此案影片內容指涉對象為族群名稱(護理師群體),非具體指涉特定之人,顯為職業及性別歧視,甚或仇恨性言論,類此言論應如何制裁或管制,尚非現行性騷防治法規範範疇。因此,臺北市政府堅守性平理念與地方政府權責,期待中央盡速填補立法漏洞,基於行政機關權責,已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最後,北市府強調,每一案性騷擾調查、決議與裁處皆至關重要,基於權力分立,市府時刻警醒遵守法律、毋越權造法,以保障民主自由的展現,也呼籲立法與時俱進,一同重視網路歧視言論問題,回應民眾之期待。
‧本站為言論自主平台,相關圖文上載皆設有追蹤機制,網友請謹慎發言,勿涉及人身攻擊!如面臨法律糾紛,本站有權提供發稿人、回應人資料予相關單位。 ◎服務條款 ‧Copyright ©新文媒體有限公司 Sherry ‧ ‧本站最佳顯示IE 5.5 以上版本 解析度 800 X 60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