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鼓勵學生藝術創作,凡藝術、設計、影像創作、建築景 觀設計及資訊設計等相關科系之大專院校以上應屆畢業 生、個人或團體皆可申請,申請展出之作品,應為水墨、 膠彩、油畫、水彩、版畫、書法、篆刻、雕塑、陶藝、工 藝設計、攝影、漫畫或綜合媒材等類別之藝術創作。 二、展覽收件期間延至109年12月31日(以郵戳為憑)錄取 結果於110年1月31日前公告於本局及客家文化園區網站展覽地點為新北市客家文化園區。 三、展覽相關申請文件請依附件或至園區網站(http://www. hakka.ntpc.gov.tw)/最新消息下載,或洽詢(02)2672-9996分機307、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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