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12月10日晚間21時許,在仰德大道3段119號發生A2交通事故,係1重機沿仰德大道北往南下山行駛至肇事地點,見1自小客車沿仰德大道3段119號西向南右轉行駛時緊急煞車滑至對向與沿德大道南往北上山之另1自小客發生碰撞而肇事,本件事故機車駕駛左、右側手部膝部挫傷。 本件交通事故依規定程序處理,送交通警察大隊分析研判肇事原因。另員警到場時,三方駕駛在場並承認是駕駛人,且三方駕駛人陳述肇事經過相同,依道路交道事故處理辦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即駕駛人已在場陳述肇事經過,即無須再請車上乘客協助說明必要。 本案自小客車駕駛並未受傷且經酒精檢測未發現有酒精反應,乘客經濟部王部長與國安會顧秘書長亦未受傷,員警到場確認後,依上述規定,讓其搭乘計程車離去,皆依照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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