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修正本府環境保護局受託處理廢棄物收費標準。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第六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本府環境保護局各垃圾處理廠場受託處理廢棄物收費標準,按每公噸新臺幣2,705元計價,每車未滿一百公斤者以一百公斤計價,超過一百公斤者依實磅重計價。經本府環境保護局認定性質特殊或需專案配合增加機具、人力或需送入本府環境保護局廢棄物處理場銷毀之廢棄物,其所需增加之費用由本府環境保護局依個案狀況 核定。 二、社區及公寓大廈等非事業產源產出之一般廢棄物,若由清除機構專車專運(裝設即時追蹤系統、行車紀錄器等)並向本府環境保護局專案申請核准後,收費標準每公噸2,082元。 三、本公告自110年1月1日上午8時起實施,本府108年10月4日府環廢字第1083059354號公告同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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