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獎勵對象: (一)設籍本市一年以上之選手,獲教育部體育署109年度國光獎章者。 (二)指導符合前項規定選手之有功教練。 二、獎勵額度: 比照教育部體育署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之獎助學金金額之百分之五,發給獎勵金。(ex.亞洲運動會第1名國光獎章獎助金之百分之五為新臺幣15萬元;300萬元*0.05=15萬元) 三、申請單位:獲獎選手。 四、申請時間:即日起至110年1月4日止。 五、受理單位:臺北市政府體育局競技運動科。 六、選手須繳交文件: (一) 成績證明文件電子檔(獎狀、官網成績皆可)。 (二) 申請本人匯款帳戶封面圖檔(影像須清晰可辨識)。 (三) 個人項目須附指導教練確認單及簽名正本各1份。 七、有功教練須繳交文件: (一)有功教練匯款帳戶封面圖檔(影像須清晰可辨識)。 (二)個人項目依選手提交之指導教練名單為符合有功教練資格者。 (三)團體種類須附該獲獎賽事(會)之教練聘書。 八、申請方式: 於申請期間內,備妥上述文件並於本局體育獎補助金申請系統填寫資料,網址:http://grant.tms.gov.tw 請點選「績優運動選手與教練及學校或體育團體獎勵金申請」。審查通過後將另行通知並撥付款項至指定帳戶。相關問題可洽詢本局承辦人楊先生,聯絡電話(02)25702330分機6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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