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日前前往某公司實施勞動檢查,查得業者針對所僱勞工遲到1分鐘或2分鐘者,每次均扣薪新臺幣(下同)50元,而未依比率扣薪,致溢扣員工工資,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乃處該業者2萬元罰鍰,並公布其名稱及負責人姓名。該業者不服,提起訴願,經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理後,駁回其訴願。 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 2項但書所稱「另有約定」,限於勞雇雙方均無爭議,且勞工同意由其工資中扣取一定金額而言,如勞雇雙方對於約定之內容仍有爭執,雇主不得逕自扣發工資。該業者雖然主張為避免少數員工遲到影響生產,故逕自以員工遲到按5分鐘、6-10分鐘及11-15分鐘等不同之扣薪規定予以扣發薪資,惟溢扣工資已與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不符,依法即應受罰。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提醒業者,所僱勞工如有遲到情形得依其薪資按比率扣薪,不得逕自訂定溢扣工資之規定,以免受罰﹗ 註: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
‧本站為言論自主平台,相關圖文上載皆設有追蹤機制,網友請謹慎發言,勿涉及人身攻擊!如面臨法律糾紛,本站有權提供發稿人、回應人資料予相關單位。 ◎服務條款 ‧Copyright ©新文媒體有限公司 Sherry ‧ ‧本站最佳顯示IE 5.5 以上版本 解析度 800 X 60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