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某民眾遭檢舉於拍賣網站刊登販賣從國外購買之防蚊掛片廣告,該產品為未經查驗登記之偽造環境用藥,經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審認已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第32條規定,依同法第48條第1款及環境教育法第23條規定,裁處其罰鍰並命接受環境講習。該民眾不服,提起訴願,經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後,駁回其訴願。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指出,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5條第1項第1款、第32條及第48條第1款等規定,環境衛生用殺蟲劑、殺蟎劑、殺鼠劑、殺菌劑及其他防制有害環境衛生生物之藥品,為環境用藥;又非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者,不得為環境用藥廣告,違者,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民眾未取得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擅自於拍賣網站刊登販賣從國外購買之防蚊掛片廣告,該民眾雖主張拍賣網站未在其刊登前提出警語,該網站事前未盡告知責任,且其刊登後收到違規通知立即下架該商品,惟其違反上開規定事證明確,依法自應受罰。 法務局提醒民眾,常見網路賣家於賣場販賣各種防蟲、驅蟲等用品,但依環境用藥管理法規定,只有取得合法執照業者,才可以刊登廣告販售合法環境用藥。未領有執照者,千萬不要任意販賣,以免受罰﹗ 附註:本件事實涉及環境用藥管理法第32條、第48條第1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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