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因民眾檢舉有車輛違規停放於本市美堤河濱公園範圍內,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以違反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處罰車輛所有人新臺幣(下同)1,200元罰鍰,受裁處人不服,提起訴願,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理後作出決議,駁回其訴願。 本案訴願人雖主張當日美堤公園舉辦野餐活動,由於可停之停車位皆滿,野餐裝備很多,才決定臨時停車等語;惟查臺北市政府為加強公園管理,維護公園環境設施,特制定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予以規範,並以98年3月16日府工水字第09860380901號公告明定平時於河濱公園除劃設停車格之停車場外,禁止停放車輛;違者,依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規定,得處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是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依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13條第4款、第20款及第17條等規定,處訴願人罰鍰1,200元,並無不合,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乃維持上開處分。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提醒, 臺北市河濱公園區域均屬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所規範之範圍,民眾進入河濱公園,應將車輛停放於劃有停車格之停車場,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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