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媒體報導本公司前工會理事長駐會及考績乙事,臺北捷運公司說明,本公司長期以來遵守工會法各項規定,針對工會事務皆予以尊重,為求勞資和諧及作業周延,除依北市府勞動局建議外,擬再向勞動部或勞動法令專家徵詢符合法令規定之建議後,再行協商。 該名同仁於105年擔任台北捷運企業工會之上級工會台北企業總工會、台灣勞工總工會(原台灣工會大聯盟工會)理事長,基於勞資和諧及對工會事務之尊重,同意其全日駐2總工會辦理會務,差勤由上級2會自主管理,年終考績則依公司規定辦理。 此外,109年11月20日台北捷運企業工會函知退出前述2總工會,惟因該員於2總工會之理事長任期尚未結束,有關其駐會條件疑義,本公司已函請北市府勞動局釋疑,勞動局於110年1月14日回函表示,依工會法第36條第1項「工會理事、監事於工作時間內有辦理會務之必要者,工會得與雇主約定,由雇主給予一定時數之公假。」故該員雖已不具企業工會理事身分,仍為前上級工會之理事長,仍有任期保障,至於工會幹部駐會時間,仍須透過勞資雙方協商。 本公司再次強調,為求勞資和諧及作業周延,除依北市府勞動局建議外,擬再向勞動部或勞動法令專家徵詢符合法令規定之建議後,再與該員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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