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稅捐處表示,屋主將臺北市閒置的房屋,提供作包租代管社會住宅或租給符合租金補貼資格者,除了地價稅及房屋稅可以分別比照自用住宅及單一自住優惠稅率外,還可享有所得稅每屋每月租金收入1萬元的免稅額度。 該處說明,北市府已依住宅法授權訂定「臺北市社會住宅興辦及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自治條例」,自106年1月13日起,只要屋主將閒置合法的房屋提供作包租代管社會住宅,或將房子租給符合租金補貼資格(如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等),經認定為公益出租人,此類公益性出租的地價稅及房屋稅,適用相當於自住用優惠稅率2‰、1.2%課徵。北市自109年7月1日起,比照單一自住房屋,再加碼調降房屋稅,相當稅率再降至0.6%,以鼓勵愛心房東。 該處特別說明,北市受理110年度低收入戶承租住宅租金補貼的申請期間自110年1月4日起至12月31日止,如有房客要申請租金補貼時,請屋主放心,房地稅賦並不會增加。如欲進一步瞭解相關地方稅法令規定,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該處服務電話(02)23949211分機181、182,有專人提供服務及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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