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稅捐處近日接獲民眾打電話詢問因為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無法返臺,致出境逾2年戶籍遭強制遷出,擔憂地價稅無法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該處請民眾不要擔心,只要把握時間,於符合自用住宅條件後,重新申請,可以再適用。 該處說明,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必須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用,及面積限制等要件。戶籍如全部遷出,無人設籍時,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地價稅自次年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當年不會受到影響。 該處進一步說明,設立戶籍不以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於該地設籍為限,其配偶或直系親屬設籍,亦可按稅率2‰課徵;如其遷出戶籍之次年9月22日前,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一遷入該地設立戶籍,符合自住條件,並「重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該遷出戶籍之次年地價稅仍可適用稅率2‰。 舉例說明,甲君所有臺北市土地原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110年地價稅額為4,000元,原有戶籍因出境超過2年,於110年1月30日遭強制遷出,不符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自111年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稅額會增加為20,000元。嗣後甲君父親在111年1月27日遷入戶籍,甲君於111年9月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則111年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只需繳納4,000元地價稅。 該處特別提醒,市民的土地如符合自住要件,請務必要記得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欲進一步瞭解相關地方稅法令規定,可就近向該處所屬分處洽詢,亦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該處服務電話(02)23949211分機181、182,有專人提供服務及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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