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配合「都市更新條例」修正,109年11月2日修正發布「臺北市政府受理都市更新案審查與處理同意書重複出具及撤銷作業要點」,並於今年2月1日起生效實施。為兼顧實務執行需求,完備都市更新案審查程序並加速都市更新之推動,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同意書審認及撤銷方式明確透明化,減少爭議 配合都市更新條例第37條修正,及內政部營建署108年6月12日公布之新版同意書格式,新版同意書需載明「更新後分配比率或權利價值比率」,以舊版同意書報核,最晚必須於明年(111年)1月31日前提送事業計畫報核。未來若同意書「未載明更新後分配比率或權利價值比率」或「未依格式填具」,將不計入同意比率計算;另外,所有權人撤銷同意時,其簽署之同意書為新版同意書時,將以公開展覽之事業計畫所載權利價值比率或分配比率是否低於出具同意書時,作為得否撤銷同意書之認定;相較以往舊版同意書若所有權人欲撤銷同意,以雙方說明權利義務是否相同後再提請審議會審議方式,更加明確透明,並減少認知上之爭議。 (二)配合實務執行修訂審查時程及展延規定,提升審議效率 考量都市更新案除都市更新審議程序外,尚有依規定應踐行其他必要辦理之行政程序,故新增及修訂審查時程及展延規定,以符實務執行並及提升審議效率。 市民朋友若想進一步了解都更相關法令內容可多加利用本市法規查詢系統或於附件下載法條,亦可電洽臺北市都市更新處法令諮詢櫃台(02-27815696轉3093),當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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