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符合下列組織資格之一者,詳閱附件說明後依限向承辦單位申請: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評鑑甲等以上之機關 。 二、經中央主管機關評鑑甲等 以上之社會福利機構、團體 。 三、經中央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療機構、精神復健機構 。 四、經地方主管機關評鑑優等以上之社會福利機構、團體 。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合格之訓練組織(最近連續3年曾承接中央或同一縣市政府委託辦理之社會福利方案/計畫,經委託機關評鑑甲等以上或出具辦理績效優良證明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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