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依據臺北市促進特定對象就業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辦法辦理。 公告事項: 一、申請資格條件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設籍臺北市四個月以上,並符合就業服務法第24條特定對象身分之一者。 (二)年齡在二十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者。 (三)新創業或已創業未滿六個月者。 (四)經公、民營金融機構核准創業貸款者。 (五)創業貸款所營事業之稅籍設於臺北市。 二、補助名額:暫定2名。 三、受理申請時間:自公告日起至110年3月31日(星期三)下午5時止(須於截止時間前將申請文件親自送達或郵寄至本處,郵寄者以郵戳為憑,地址:10851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101號8樓就業促進課收) 四、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 (二)創業計畫書。 (三)金融機構同意創業貸款通知書影本。 (四)新式戶口名簿(含詳細記事)影本、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 (五)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同意書。 (六)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主管機關核發之開(執)業許可證影本。但新創業者得於核定補貼利息之函到之日起三個月內補齊。 (七)承諾遵守本辦法有關規定之切結書。 (八)獨力負擔家計者應檢附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親屬之在學證明或無工作能力證明。 (九)身心障礙者應檢附身心障礙證明文件影本。 (十)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應檢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影本。 (十一)二度就業婦女無勞工保險投保紀錄者,應檢附最後任職事業單位出具之服務證明。 (十二)家庭暴力被害人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1、受暴證明與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社工人員轉介單。 2、保護令影本。 3、判決書影本。 (十三)更生受保護人應檢附更生受保護人身分證明書影本。 五、申請限制:申請人以申請一次為限;曾獲本府或其他機關創業貸款或補助者,不得申請。 六、補助金額及期間:詳如「臺北市促進特定對象就業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辦法」規定。 七、受理申請期間倘符合申請資格條件人數超過預定補貼名額,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其利息補貼之順序,抽籤順序以當年度有效。 八、受理申請期間截止後,倘仍有可補貼名額,可繼續受理申請,至本處110年度預定補貼名額額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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