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租稅公平,臺北市稅捐處自即日起至9月30日止辦理110年度地價稅稅籍及使用情形清查作業,清查範圍包括自用住宅用地、特定事業用地、課徵田賦土地及減免地價稅土地等。 該處表示,所謂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用,及面積限制等要件。自用住宅用地清查重點為查核地上房屋使用情形是否改變、設立戶籍者是否符合規定等。特定事業用地是指工業用地、加油站用地及停車場用地等,清查重點為各事業用地是否仍符合原核定規畫使用(如:工廠是否已停工或歇業、工廠登記是否已被工業主管機關註銷)。 該處進一步表示,民眾持有土地經依規定提出申請並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或特別事業用地稅率10‰(單一稅率不累進)課徵地價稅後,不符規定者應自次年期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10‰至55‰累進課徵。 以最常見的自用住宅用地舉例,A君所有臺北市自用住宅用地用地,109年應繳納3,000地價稅,因110年2月1日起供營業使用,已不符自用住宅用地規定,應自111年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10‰課徵地價稅,地價稅會增為15,000元。 該處提醒民眾,原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之土地,如使用情形變更,應主動向該處申報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若未主動申報經查獲者,除追補應納稅額外,還可能被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 如欲進一步瞭解相關地方稅法令規定,可就近向該處所屬分處洽詢,亦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該處服務電話(02)23949211分機181、182,有專人提供服務及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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