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中華民國110年全國孝行活動實施計畫」選拔方式規定,本年度孝行獎選拔本市推薦參加複審最高名額為4名(全國最多30名)。如獲內政部選拔為110年度全國孝行獎楷模者,每人致贈獎金新臺幣5萬元,如為低收入戶或經相關單位證明為家境清寒,經審議通過者,另致贈孝行獎助金3萬元,最高可獲得8萬元。 2. 為配合本項選拔及表揚活動,請團體踴躍推薦甚具孝行事蹟之市民(需設籍本市),檢送推薦書、孝行事蹟照片、內政部同意書及相關佐證資料(實施計畫附表4)、臺北市個人資料查詢同意書及其它佐證資料於110年3月15日(星期一)前送臺北市政府民政局。 3. 曾獲全國孝行獎表揚者或5年內相關孝行曾獲中央部會表揚者或同一家庭成員曾獲全國孝行獎者,請勿重複提報。 4.110年全國孝行獎活動實施計畫及臺北市110年度全國孝行獎選拔個人資料查詢同意書如附件,請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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