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且有意願者,請隨「調僱意願表」及備妥公務人員履歷表後簽章,並檢附身份證影本、最高學歷證明影本、近3年考成通知書影本、近3年奬懲令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並請於110年2月20日前(以郵戳為憑)檢具上開應徴資料掛號郵寄至「100004臺北市中正區懷寧街109號人事室簡先生」收,並請於信封上註明「應徵駐衛警察」。 資格條件: 一、目前擔任本府各機關團體或學校駐衛警察者。 二、高中(職)以上畢業者。 三、具汽、機車駕照。 四、素行良好、儀表端莊、言語清晰,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規定之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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