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近年里長座談會及市議員多次反映,對於市民生活需求之設施或設備能予重新檢視給予恢復設置,又本市若干區域鄰近焚化廠及垃圾掩埋場,造成空氣品質不佳,建議市府重新研擬能解決建築物防塵丶防雨丶防曬丶防墜等問題之可行方式。建管處為解決民眾生活需求,爰提報市府重新研擬檢討民生所需設施之設置標準,以利市民因應環境、天候及安全之需求。 建管處表示依目前「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6至21條等16項規定,104年8月以前建造之建築物,設置一定規模以下構造物可依規定拍照列管,如建築物窗口、陽台等開口,基於防塵、防雨及防曬之日常需求,得設置六十公分深之雨遮或防盜窗,一樓庭院或屋頂平台鼓勵住家綠化,得設置無壁體頂蓋透空率百分七十之花架及假山水等景觀設施,約定專有部分之法定空地基於居家安全及隱密性得設置二公尺以下,透空率百分之七十以上之欄柵式圍籬,上述列舉之各項設施皆係考量市民居家實際需求,且無礙公共安全或公共通行前提下准予設置,是為考量民生實際需求,建管處近期將修法,使全市新、舊違建之查處標準能漸趨一致。但陽台加窗者,原有建築物外牆仍不允許拆除外推使用,否則將以新違建查報拆除。又基於社區自治精神,倘公寓大廈社區認為建築物外觀確有統一管理必要,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規約另有約定,限制外牆面不得變更構造丶設置鐵鋁窗丶廣告物或類似行為時,住戶仍應受該會議決議或規約之拘束。 建管處已於110年2月4日預告修正草案,俟公告期滿後即行函送法務局審查,並提報市政會議審議通過後即可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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