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3條至第5條規定,事業單位之同一工作場所勞工總人數達一定規模者,應僱用或特 約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護人員,辦理臨場健康服務,其目的係為協助雇主辦理職場健康管理、選工、配工及職業病預防等勞工健康服務事項,相關辦理事項明定於同規則第10條至第12條。 二、因應近期有醫院發生院內感染群聚事件及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強化感染管制之作為,考量事業單位臨場服務事項之延續性與時效性,為避免服務頻率及量能過度分散或集中而影響勞工權益,倘有特約服務之機構發生群聚感染,或該醫護及相關人員有法定不得入場或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應居家隔離、檢疫之情,建議註明不克安排當月辦理臨場服務之原因,並留存執行紀錄,將該月應辦理之場次,依事業單位作業特性及勞工健康需求,平均調移於當年度其餘月份辦理。 三、如依前開方式辦理仍有困難者,建議得與特約之醫療機構協商,另行與其他符合資格之機構特約辦理,凡臨場服務醫護人員資格符合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7條規定,並依同規則第6條規定報請備查,即符規定。另就疫情之相關管制措施,建議事業單位可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布之「企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營運指引」辦理,因應疫情採取安全衛生相關防護措施,以確保勞工安全健康。
‧本站為言論自主平台,相關圖文上載皆設有追蹤機制,網友請謹慎發言,勿涉及人身攻擊!如面臨法律糾紛,本站有權提供發稿人、回應人資料予相關單位。 ◎服務條款 ‧Copyright ©新文媒體有限公司 Sherry ‧ ‧本站最佳顯示IE 5.5 以上版本 解析度 800 X 60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