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北市基層競技運動選手訓練站實施辦法」(以下稱基站辦法)及審計法施行細則第25條辦理。 二、經本局109年12月23日「109年基層競技運動選手訓練站第4次工作會議」審核後,審核結果包含「各站核定等級及設站情形」、「環境改善與器材設備」、「聘請外籍教練補助專案計畫」、「菁英運動選手訓練補助專案計畫」,請各站逕至本局官網及線上申請系統查看。(網址:https://grant.tms.gov.tw/)。 三、另本局於今(110)年起擴大辦理就地查核事宜: (一)就地查核項目如下: 1、一般性基站補助款(含體育署補助款)。 2、環境改善及器材設備事宜。 3、績優運動選手國外移地訓練及參賽實施計畫。 4、聘請外籍教練補助實施計畫。 5、菁英運動選手專案訓練實施計畫。 6、其他基站相關之專案補助。 (二)就地查核方式為支出原始憑證留存受委託大專院校及各級學校(含私立學校),以實際支用明細表等資料,並配合本府電子化作業政策,於線上系統上傳經費支用結算表、檢核表及、成果報告書或其他相關資料辦理核銷(惟各民間體育運動協會、團體及運動中心仍須將原始憑證移回本局),可減省本局與各執行單位主(會)計人員重複查核各項單據之作業時間,並減少憑證遞送遺失之風險。 (三)本局將視業務需要,會同會計室派員實地訪查,以管考計劃執行進度及經費支用概況。 四、110年度基站相關補助款項目撥款及核銷作業流程如下: (一)「一般性基站」補助款辦理撥款: 1、第一階段核定結果屬「體育署補助款為零」之學校或單位,除協會基站外,請於110年3月12日(五) 前,至線上系統編列及上傳預計支用表後,檢送領據並註明匯款帳戶資料,免備文過局辦理核撥(免檢附其他紙本資料),其支用規定、經費編列及核銷相關注意事項,請參閱「110年度臺北市基層競技運動選手訓練站經費預計支用編列及核銷注意事項」。 2.部分訓練站(含棒球基站)尚待教育部體育署核定經費者,可依據本局核定補助款額度先行規劃及勻支使用,俟體育署核定後,本局將另函通知總補助額度及需繳交撥款相關文件,俾利各訓練站經費完善運用;如有特殊情形,可先依本局核定補助款額度,編列經費預計支用表並掣據後,本局先行辦理第一階段撥款事宜。 (二)「一般性基站」補助款辦理核銷: 1、請於110年11月16日(二)前至系統登錄核銷資料(免檢附紙本核銷資料過局),如日期有異動,本局將俟體育署核定後另函通知各校。特殊原因無法於期限內核銷者,本局補助款最晚於110年12月6日(一)前至系統登錄核銷資料。 2、若有剩餘款須依規定繳回,則以正式公文函知本局,並將結餘款以匯款方式繳回。 3、另協會及運動中心除依上開作業方式配合辦理外,均需另檢送紙本資料(免備文)含各項支出原始憑證及成果報告書過局辦理核結。 4、相關疑問,請洽本局相關承辦人: (1)士林區、北投區、協會及運動中心:楊先生(02)2570-2330分機6605。 (2)松山區、信義區及大安區:方先生(02)2570-2330分機6509。 (3)內湖區、南港區:蔡小姐(02)2570-2330分機6606。 (4)萬華區、中正區、文山區、中山區及大同區:鄧小姐( 02)2570-2330分機6615。 (三)「環境改善與器材設備」補助款辦理核撥及核銷: 1、10萬元以下以小額採購方式辦理者:請於110年5月31日(一)前完成,並至線上系統登錄「檢核表、支 用結算表及照片」後,免備文檢附領據(免檢附其他紙本資料)過局併同辦理撥款及核銷作業。 2、超過10萬元以標案方式辦理者:請於110年5月31日(一)前完成決標作業,先至線上系統登錄「決標紀錄」辦理款項確認。並於110年8月31日(二)前完成驗收並至線上系統登錄「檢核表、支用結算表及照片」後,免備文檢附領據(免檢附其他紙本資料)過局併同辦理撥款及核銷作業。 3、請各站依本局核定補助之項目採購,不得再來文變更補助項目,無採購原核定項目之需求者,請行文 告知本局,經本局統一彙整經費剩餘款後,再行評估。 4、相關疑問,請洽本局相關承辦人:鄧小姐( 02)2570-2330分機6615。 (四)「聘請外籍教練專案」補助款辦理核撥及核銷: 1、受補助單位就本局核定補助經費覈實支用,並於110年12月3日(五)前,至線上系統登錄「檢核表、支用結算表及成果報告書」後,免備文檢附領據(免檢附其他紙本資料)過局辦理核撥及核銷作業。 2、為利資源有效運用,若受補助單位聘用外籍教練計畫有異動,務請函報變更計畫並說明理由。 3、相關疑問,請洽本局相關承辦人:楊先生( 02)2570-2330分機6605。 (五)「菁英運動選手專案」補助款辦理核撥及核銷: 1、受補助單位就本局各核定補助經費覈實支用,並於110年12月3日(五)前至線上系統登錄「選手請領切 結書、檢核表、支用結算表及成果報告書」後,免備文檢附領據(免檢附其他紙本資料)過局辦理核撥及核銷作業。 2、支用期程自110年1月至12月,各項目經費得相互流用,補助項目包含「國外移訓費、國外參賽費、運動防護相關費用、運動訓練相關費用」。 3、相關疑問,請洽本局相關承辦人:楊先生( 02)2570-2330分機6605。 五、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體育局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通知限期繳回全部或一部之補助款: (一)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申請補助或檢具之申請資料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 (二)培訓選手經中央體育主管機關或運動賽會(事)主辦單位予以禁賽處分確定。 (三)除於事前報經體育局核准外,逾體育局所定期限辦理補助款之請領或核銷事宜。 (四)變更訓練站計畫書,未依「臺北市基層競技運動選手訓練站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五)未依體育局核准之前條各款項目使用專案補助款。 (六)其他違反「臺北市基層競技運動選手訓練站實施辦法」規定。 六、檢附「110年臺北市基層競技運動選手訓練站經費預計支用編列及核銷注意事項」1份供參考;另前述各項補助項目之核銷所需資料及文件,將置於本局體育獎補助金申請-基層運動選手訓練站申請及核銷系統(網址:https://http://taipeimvp.tms.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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