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臺北市甄選推展家庭教育績優個人暨團體實施計畫暨評選表。(更多相關內容請詳附件) 壹、依據 一、 臺北市推展家庭教育獎勵要點(94年10月28日北市教社字第09438333200號函訂定實施)。 二、 教育部獎助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推展家庭教育法(108年11月19日發布)。 貳、目的 一、 表揚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所屬積極推動家庭教育工作之個人與團體,鼓勵工作士氣,提升服務效能。 二、 配合教育部每兩年(民國奇數年)甄選與表揚全國積極推展或捐資獎助家庭教育工作之個人與團體計畫,辦理本市薦選活動(109年度教育部考量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延至110年辦理)。 參、辦理單位 一、 指導單位:教育部、臺北市政府 二、 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 三、 承辦單位:臺北市家庭教育中心(以下簡稱家庭教育中心) 肆、受推薦資格 一、 對象 (一)依「家庭教育法」第9條推展家庭教育之機構、團體,包括各縣市家庭教育中心、各級終身學習機構、各級學校、各類型大眾傳播機構、其他與家庭教育有關之公私立機構或團體。爰本計畫甄選對象分為二大類共6種獎項: 1.績優個人類:區分為以下3種獎項。 (1)「績優志工」獎:擔任上開機構、團體之授證志工。 (2)「個人工作」獎:任職於上開推展家庭教育機構、團體之專職人員。 (3)「個人奉獻」獎:累計二年捐資上開推展家庭教育機構、團體達新臺幣50萬元(含)以上之個人。 2.績優團體類:區分為以下3種獎項。 (1)「績優志工團隊」獎:擔任上開機構、團體之授證志工團隊。 (2)「績優團體」獎:上開推展家庭教育之機構、團體。 (3)「團體奉獻」獎:累計二年捐資上開推展家庭教育機構、團體達新臺幣100萬元(含)以上之團體。 (二)上述受推薦參與甄選個人及團體之甄選條件為108年1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連續2年(含)以上任職或推展下述工作內涵所列家庭教育工作。 二、 工作內涵 前述受推薦參與甄選個人及團體之工作內涵須為推展家庭親職教育、子職教育、性別教育、婚姻教育、失親教育、倫理教育、多元文化教育、家庭資源與管理教育及其他家庭教育事項,並具有下列具體事蹟之一且著有績效者: (一)負責或協助企劃並執行各類家庭教育活動事項。 (二)負責或協助辦理培訓家庭教育專職人員、志願工作人員及行政人員事項。 (三)負責或協助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家庭教育事項。 (四)負責或協助辦理適婚男女之婚前家庭教育事項。 (五)負責或協助處理重大違規或特殊行為學生家長或監護人之家庭教育事項。 (六)負責或協助辦理研發各類家庭教育課程或培訓教材事項。 (七)負責或協助辦理進行家庭教育之研究、調查或出版專著事項。 (八)策劃促成或提供個人及社會資源,協助推展家庭教育工作。 (九)推動優先接受家庭教育服務對象之服務措施。 (十)捐資或獎助家庭教育工作 伍、推薦方式及名額 一、 推薦方式 (一)參與甄選者應依受推薦對象之類別詳細填寫「評選表」,特殊貢獻請以300-500字說明,並須附上可資證明之文件。 (二)參與甄選各獎項,應由各機關(構)推薦後,統一備文函送臺北市家庭教育中心辦理。 (三)同一機關(構)推薦之績優個人與績優團體,所提報工作內涵具體事蹟,應能彰顯個人或團體事蹟。 二、 推薦名額 (一)績優個人類:併同「績優志工」、「個人工作」及「個人奉獻」獎項,每機關(構)或學校至多推薦3名參與甄選;個人捐資協助家庭教育相關團體或機構推展家庭教育業務,由受捐助單位推薦。 (二)績優團體類:併同「績優志工團隊」、「績優團體」及「團體奉獻」獎每機關(構)或學校至多推薦1隊參與甄選;團體捐資協助家庭教育相關團體或機構推展家庭教育業務,由受捐助單位推薦。 陸、評審會議之組成 一、 初審:由家庭教育中心組成初審會議。 二、 複審暨決審:由家庭教育中心遴聘家庭教育相關人員5至7人組成複審暨決審會議。 柒、評選程序 一、 初審:就參與甄選者之資格與相關文件進行資格審查,如因參與甄選者所提供之資料未詳盡,初審單位得要求於期限內提供佐證資料。 二、 複審暨決審:複審暨決審委員就初審合格之書面資料進行複評及綜合決審,複審暨決審委員得以電話訪問或實地訪視,受推薦單位及個人不得拒絕。 三、 決審結果,報本局核定並依本計畫第拾壹項相關規定辦理。 捌、獎項與評審標準 一、 「績優志工」獎:累積參與家庭教育服務滿2年(含)以上;評審項目包括「服務知能」、「服務倫理」、「服務績效」及「特殊貢獻」等(附表一)。 二、 「個人工作」獎:累積推動家庭教育工作滿2年(含)以上;評審項目包括「企劃及執行家庭教育活動」、「家庭教育工作倫理」、「配合家庭教育政策推廣重點工作」、「具體家庭教育工作內容」及「特殊貢獻」等(附表二)。 三、 「個人奉獻」獎:捐資推展家庭教育累積達新臺幣50萬元以上,或捐資推動家庭教育軟、硬體設備或等值之物資等(附表三)。 四、 「績優志工團隊」獎:累積參與家庭教育服務滿2年(含)以上;評審項目包括「組織功能管理」、「服務績效」、「專業培訓」、「服務倫理與文化」、「服務對象」及「特殊貢獻」等(附表四)。 五、 「績優團體」獎:累積推動家庭服務滿2年(含)以上績效優良,或獲有教材研發、辦理市級家庭教育活動等著有特殊貢獻;評審項目包括「機構組織目標」、「研究與計畫推廣」、「機構人員管理」、「家庭教育推廣實施」、「服務對象」及「特殊貢獻」等(附表五)。 六、 「團體奉獻」獎:捐資推展家庭教育累積達100萬元以上或捐助推動家庭教育軟、硬體設備或等值之物資(附表六)。 玖、受理推薦時間 推薦單位請於110年3月23日(星期二)中午12時(含)前,連同公文將推薦表件及相關證明文件寄(送)達承辦單位(10457臺北市中山區吉林路110號5樓,臺北市家庭教育中心,聯絡人:陳林宛蓉,聯絡電話:(02)25419690分機837),不以郵戳為憑,且逾期恕不受理。 拾、獎勵 公開表揚各獎項得獎之個人及團體,並依其申請之獎項分別給予獎勵。 一、 「績優志工」獎及「個人工作」獎:分別由本局頒發獎牌(座),並陳報市府各一級主管機關核予行政敘獎,其獲獎績優事實並得上網公告,以資推廣。 二、 「績優志工團隊」獎及「績優團體」獎:分別由本局頒發獎牌(座)及禮券等值新臺幣5萬元,並陳報市府各一級主管機關核予行政敘獎,其獲獎績優事實並得上網公告,以資推廣。 三、 「個人奉獻」獎及「團體奉獻」獎:分別由本局頒發獎牌(座),其獲獎績優事實並得上網公告,以資推廣。 四、 未來教育局如辦理家庭教育相關教學觀摩業務及城市參訪時,得遴薦適當之績優得獎個人或團體代表。 拾壹、注意事項 一、 本市所屬各機關(構)、學校請主動推薦推展家庭教育績效優異之志工、個人及團體。 二、 各推薦獎項應本審慎客觀、公開之原則,擇優推薦,並依優先順序排列。 三、 各獎項之評選表,應詳細填寫,特殊貢獻請以300-500字說明,並須附上可資證明之文件,惟文件雙面印刷合計以300頁為限(請加註頁碼)。 四、 過去曾受獎之績優志工、個人及團體,三年內不得重複被推薦同一獎項,且若無新績優事蹟,不得再受推薦;凡本市所屬學校未曾提出本甄選計畫「績優團體工作」獎項申請者,鼓勵於本(110)年度提出本甄選計畫「績優團體工作」獎項申請。 五、 受推薦之個人應於推薦表件簽名及用印,推薦單位應加蓋機關印信。 六、 各得獎之個人或團體,始得獲本市推薦至中央,代表本市角逐推薦期限內之全國獎項。 七、 各得獎之個人或團體如違反家庭教育倫理或良善風俗者,經查證屬實,得取消得獎獎項(含禮券)。 八、 送審資料所收集的個人資料,僅供本局、承辦單位用於評選推展家庭教育績優個人暨團體使用,相關權益請詳閱個人資料蒐集聲明暨提供使用同意書(附表七)。另送審資料將於結果公告後10日內寄回送件單位。 九、 本計畫若有未盡事宜,由本局召集相關單位或人員研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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