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臺北市市民健康檢察及篩檢實施辦法第3條第1項第1款及第4條。 公告事項: 一、服務對象:臺北市滿3歲以上至未上國小之學齡前兒童。 二、補助金額:每案新臺幣250元整,由本局覈實給付。 三、執行期間:110年3月至12月止。 四、執行方式:由特約醫療機構至幼兒園(或社區)進行到點(定點)篩檢服務。 五、特約醫療機構: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新光醫療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臺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馬偕紀念醫院、振興醫療財團法人振興醫院、臺北市立萬芳醫院、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北護分院、景美醫院、聯合報系員工診療所、國泰醫療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三軍總醫院松山分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康寧醫療財團法人康寧醫院、啟新診所等14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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