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依規定按月提撥「舊制年資」的勞工退休準備金,是應盡、也必須盡到的義務,北市勞動局長陳信瑜強調,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雇主若未依規定提撥,可裁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可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請雇主務必留意。 我國自1984年7月30日施行《勞動基準法》,並於1986年11月1日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3條到第58條施行勞退舊制,以確保勞工退休金權益;後經行政院勞委會(現為勞動部)於2005年7月1日,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勞退「新制」起,大多數勞工也隨之轉換或改選為勞退新制。 然而,近年常有事業單位反映,公司內具有舊制年資的勞工全都於2005年7月1日起改選為勞退新制了,為何還會收到勞動局寄發的舊制勞退金按月提撥欠繳稽催公文? 陳信瑜指出,有些事業單位誤以為原本具有舊制年資的勞工於2005年7月1日起改選勞退新制後,僅須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規定,為勞工提繳新制6%的退休金即可。實際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第1項即明文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勞工,於本條例施行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而選擇適用本條例的退休金制度者,其適用本條例前的工作年資,應予保留。」 因此,無論勞工是否於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改選勞退新制,只要仍具有舊制年資,雇主便應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按月提撥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 勞動局也曾接到事業單位反映:,若具有舊制年資的勞工在改選新制以後,不但須為他們按月提繳勞退新制6%退休金外,還要再提繳舊制退休金,是否會有重複提繳的問題?」 陳信瑜說明,實際上「新制退休金」是為勞工選擇適用新制以後的「新制年資」所做的提撥,「舊制退休金」則是為勞工選擇適用新制以前的「舊制年資」所做的提繳,兩者所涵蓋的年資範圍不同,並沒有重複提繳的問題。 「保障勞工權益!」陳信瑜說,雇主應確實按法規的規定按月為勞工提繳新、舊制年資的退休金,以免受罰;相關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法令諮詢,可撥打臺北市政府1999市民熱線轉勞動局勞資關係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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