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名日期:自110年3月17日起至110年3月31日止 資格條件: 1.具法制職系任用資格,現敘審定薦任第六職等以上合格實授之公務人員。(經委任升薦任官等訓練人員,須符合可陞任薦任第八職等條件)。 2.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各款情事者。 3.未曾受懲戒處分且無各類考試限制調任之情事者。 4.具有相關專業證照者尤佳。 工作項目: 1.針對相關自治法規及行政規則之擬定與修正、會辦協助事項。 2.辦理契約審查、爭議處理、履約爭議協調及採購法律爭議案件。 3.辦理訴願案及行政訴訟等行政救濟事項。 4.民事訴訟及國家賠償案件會辦與協助事項。 5.法令宣導、諮詢及法令制度事項。 6.其他相關法制工作。 7.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工作地址:臺北市大同區酒泉街235號 報名方式: 1.符合前述各項資格且有意報名者,請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 2.請自行確認已授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取得個人完整履歷資料(請務必填寫自傳並確認歷任職務任職起迄年月、銓敘審定、考績、獎懲、考試、學歷等資料之正確性)。如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語文檢定、專業證照或與任用資格相關資料)併請上傳至上開系統。 3.先就提供資料書面審查,符合資格條件者擇優通知參加面試,不合格者或未錄取者恕不通知。 4.本案聯絡人:劉先生,電話:(02)-25973183分機511。 備註:本職缺依本處組織編制表規定,無法制加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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