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分局陳姓員警於110年3月11日因處理案件結識報案女子,當天勤務結束,出於好意並經女子同意,主動騎乘機車載送返回住處,於住處內發生觸碰肩膀、背部等處之行為,後遭控強制猥褻罪嫌。案經本分局調查,陳員坦承並後悔有逾矩之行為,惟稱確實並未違反其意願。本案已進入司法程序,本分局將全力配合調查,以維警紀。 陳員身為警務人員,本應嚴守分際並謹慎行事,竟逾越交往分際,言行失檢,相關疏失責任,核予記過一次處分,並將調整服務單位。 本分局秉持「不護短、不庇縱」之態度,嚴查究辦,同時要求所屬恪遵各項警察風紀規定,杜絕是類案件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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