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新聞稿 請轉交媒體記者 業務聯絡:教育局綜企科李素禎科長 27256348、0939327510 新聞聯絡:教育局林奎宇研究員 0930936532 【發稿日期】:110年4月1日(星期四) 【主題】:譴責戴校長未積極啟動校長遴選;怠惰修法,漠視法制;啟動代理校長,便宜行事。 臺北市政府尊重大學自治,但亦要呼籲北市大尊重法制,教育局表示市立大學現任校長8年任期於110年7月31日屆滿,教育局自109年始即不斷期許市立大學依「臺北市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以下稱運作辦法)訂定校長遴選要點及準備相關作業,但該校無論在訂定校長遴選要點,甚至在110年3月25日公告逕行連署代理校長等,各項作業程序完全不尊重法規及體制,甚至行政作業荒腔走板,教育局嚴正譴責戴遐齡校長漠視法制、阻礙學校發展,並鄭重敬告校長及主秘勿再誤解大學自治內涵及精神。 大學法規定公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運作辦法,直轄市立大學由直轄市政府定之,教育局表示該校自102年8月1日合併至今已滿7年,戴校長遲未將前教育大學及體育學院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要點依市府訂定之運作辦法合併修正,怠惰修法。 另臺北市於105年修訂之運作辦法業經行政院同意備查,且依教育部109年7月28日函釋,北市府依大學法授權規定於105年7月1日修正遴選辦法部分條文,其中明定校長遴選委員會中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由學校校務會議各推薦3倍人選由市府圈選一節,前開修正條文並經行政院備查在案,茲以現行規範未有調整修正,爰由北市府依現行規定處理,前項揭示運作辦法法制作業完備,但該校以不接受運作辦法之由並掩蓋7年來怠惰修法之責任,且未依大學法規定於校長任期屆滿前10個月組成遴選委員會,延宕校長遴選作業,漠視大學法及市府訂定之運作辦法。 為促使北市大儘速依法辦理,109年迄今市府多次發函,還請副局長列席該校校務會議說明,惟該校屢曲解法令、且扭曲市府善意,漠視法制不依法組成遴委會,甚至於110年3月25日本應由校長署名卻逕由學校秘書室名義逕行公告依校務會議決議進行連署代理校長人選,相關作業草率,便宜行事。教育局表示相關重要人事案應以學校為主體公告,且該校代理校長一案,係屬重大人事案,應以討論案方式進行,該校卻在校務會議臨時動議方式提出,另對於組織規程規定代理校長人選亦未採正式徵詢,卻於會議上逕行要該校代理校長序位人選表態是否同意代理,嚴重違反程序正義及議事規範,教育局譴責現任校長未顧及學校整體發展,以片段不全的資訊召開校務會議,製造學校與市府的對立,令人不解及遺憾。 另北市府與北市大自108年至109年4月期間針對校長遴選委員會之組成規定不斷討論,北市大主張刪除運作辦法規定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由學校校務會議各推薦3倍人選由市府圈選一事,北市府同意刪除前項圈選規定並主張增加學生代表1名及將校友代表及不具校友身分之社會公正人士由6人調整為7人,使委員會成員由15人增加17人,但遭北市大反對,雙方溝通並無結果,爰暫停修訂運作辦法,但北市府仍表達願意尊重並依北市大校務會議推選順序圈選代表,另因考量前臺北市立體育學院校長遴選曾發生性別比例問題,教育局曾列席校務會議協助指導,因此善意提醒北市大遴委會之組成應留意性別比例及適時傾聽已立案成立之校友會心聲。教育局嚴正呼籲該校於修法作業完成前,仍應依現行規定辦理,並請該校秉持宏觀、專業、正義及法制推選人選,以利校長遴選作業。 查大學法第1條規定,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另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80、450、462、563、626、684號,大法官重申大學自治係指大學對於「教學、研究及學生之學習自由」均受憲法之保障,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之權。教育局呼籲北市大勿再誤解大學自治之意涵而違反大學法、市府訂定之運作辦法等規定。 經教育局請益法學教授,北市大校長遴選屬市府與學校共同合作事項,校長由校長遴選委員會決定,非校務會議決定。北市大為全國唯一市屬綜合大學,北市府近年每年核編該校16-18億經費,並挹注公務預算10-11億支持校務發展,且基於法律授權,市府依法對北市大進行合法性監督,教育局呼籲北市大應符法制及維護校務穩定發展,儘速啟動第3任校長遴選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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