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發生多起同學、男女朋友及朋友等熟識者關係的性侵案件,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指出,依刑法第221條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意願的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如果是成年人與未滿16歲的人合意發生性行為,就算是男女朋友關係或是兩相情願狀況下發生,仍會成立刑法第227條的「準強制性交罪」,因為未滿16歲的人還處在身心發育階段,無法在性自主意願中做出理性成熟的決定,為了保護他們的性自主權,而有法律的約束,所以未滿16歲的人即使出於自願表示發生性行為,仍會被認定是受害者。 再者,特別要說明的是刑法第227條與第227條之1規定,對未滿16歲的人合意性交案件中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未滿18歲的人對未滿16歲的人性交,屬於告訴乃論罪,未滿16歲的一方被認定為被害人,但是如果雙方都未滿16歲而自願發生性行為,雙方互為加害人也是被害人,雙方家長都可向對方提出告訴,所以瞭解法律規定很重要,避免觸法陷入危機。 為保護被害者,警方呼籲如遭遇性侵害,即時撥打110報案專線或113婦幼保護專線,由警政及社政人員陪同到醫院驗傷採證,保留證據,完成報案程序,以協助後續人身保護、就學、居住等安全。 最後警方表示認識的朋友或長輩可能讓人降低警覺心,如何預防熟人性侵,提出幾點察覺及防範警訊: 一、性暗示言語要注意:對方有提到「你有性行為經驗嗎」、「你想看謎片嗎」、「你是不是累了,要不要到我房間休息」等性暗示話語,轉移話題,避免產生好奇想嘗試。 二、送禮給錢交換條件先拒絕:對方如果提議玩遊戲,以身體碰觸或脫衣服等作為處罰方式,立即拒絕,避免引起性慾及衝動,發生憾事。 三、不當碰觸保持距離:當對方有擁抱、親吻、觸摸自己的身體,感到不舒服時,找理由先離開,如果嬉戲、半推半就方式回應,也許對方會以為是害羞或是默許的,建議以嚴肅態度明確告知對方不喜歡這樣,請對方停止現在的行為,另外也要儘量避開與對方獨處的機會,防止遭暴力強迫時無法求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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