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教育部表揚推展家庭教育績優個人暨團體實施計畫 壹、 依據 一、 家庭教育法第9條及19 條。 二、 志願服務法第19條。 三、 教育部獎助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推展家庭教育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2 條、第6 條及第9 條。 貳、 目的:教育部為鼓勵推展家庭教育個人暨團體工作士氣,提升服務效能,每2 年表揚積極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之個人暨團體,特訂定本計畫。 參、 辦理單位 一、 主辦單位: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 二、承辦單位:由直轄市、縣(市)家庭教育中心(以下簡稱家庭教育中心)輪流辦理。 三、協辦單位:中央部會、直轄市、縣(市)政府。 肆、 獎勵對象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本部所屬社會教育機構。 三、 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國立及本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四、 全國性非營利之法人及團體。 五、 家庭教育中心志工及志工團隊。 伍、 推薦標準:受推薦之對象於頒獎年度前2 年1 月1 日至前1 年12 月31 日為止(本部得依特殊情況另案調整公告),連續2 年以上從事下列家庭教育事務有具體成效者: 一、推展各類家庭教育活動事項。 二、推展家庭教育專職人員、志願工作人員及行政人員培訓事項。 三、推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家庭教育事項。 四、推展婚前及婚姻教育事項。 五、推展重大違規或特殊行為學生家長或監護人之家庭教育事項。 六、研發各類家庭教育課程或培訓教材事項。 七、推行家庭教育之研究、調查或出版專著事項。 八、策劃促成或提供個人及社會資源,協助推展家庭教育工作。 九、推展優先接受家庭教育服務對象之服務措施。 陸、 表揚獎項及名額 一、團體獎項 (一)績優志工團隊獎:3 個。 (二)推展家庭教育績優團體獎:5 個。 二、個人獎項:績優志工個人獎:20 名。 柒、 申請與推薦方式 一、 績優志工團隊獎:由家庭教育中心於頒獎當年度向所屬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主管機關完成初審後推薦至本部(至多推薦1 個團隊)。 二、 推展家庭教育績優團體獎: (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由各該地方政府自行推薦(至多推薦1 個團體)。 (二)本部所屬社會教育機構由本部主動推薦(至多推薦1 個團體)。 (三)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與國立及本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由各校自行推薦(至多推薦1 個團體)。 (四)全國性非營利法人及團體由各主管機關主動推薦(至多推薦2 個團體)。 三、績優志工個人獎 (一)家庭教育中心依授證志工人數每10 人得推薦1 人,不滿10 人可推薦1 人;志工應累計參與家庭教育服務滿3 年以上。 (二)家庭教育中心向所屬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主管機關完成初審後推薦至本部。 四、送審資料注意事項 (一)主管機關應依可推薦名額排定決審推薦順序後,填具評選表及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以下簡稱個資同意書)(附件2 至附件5),於送件截止日前(重要事項期程表如附表2)(以郵戳為憑)將評選表正本、個資同意書及相關佐證資料併同檢核表(附件1)及初審會議紀錄函報本部(或本部指定單位)。 (二)送審資料所收集之個人資料,僅用於評選推展家庭教育績優個人使用,相關權益請詳閱個資同意書,每份評選表應於送件時一併提供正楷簽名之同意書1 份。 (三)評選表正本應蓋有各推薦主管機關之印信。 (四)佐證資料請以300-500 字說明,並須附上可資證明之文件,惟文件雙面印刷合計以300 頁為限並應加註頁碼。 (五)推薦資料送達本部(或本部指定單位)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件或抽換;逾期及資料不全或不符規定者,不予受理。 捌、 評選作業 一、 初審:主管機關於受理申請後應依據「各獎項初審規定」(如附表1)辦理初審,其作業及評選方式由初審機關定之;無須辦理初審之推薦獎項,則可逕自推薦至本部(或本部指定單位)。 二、 決審: (一)評選向度 1. 績優志工團隊獎:包括「組織功能管理」、「服務績效」、「專業培訓」、「服務倫理與文化」、「服務對象」及「特殊貢獻」。 2. 推展家庭教育績優團體獎:包括「組織目標」、「研究與計畫推廣」、「人員管理與評鑑獎勵」、「家庭教育推廣實施」、「服務對象」及「特殊貢獻」。 3. 績優志工個人獎:包括「服務知能」、「服務倫理」、「服務績效」及「特殊貢 獻」。 (二)決審審查小組 1. 置委員5 人至7 人,並為奇數,除本部代表外,由本部遴聘熟諳家庭教育之學者專家及實務領域人士擔任,其中1 人為召集人,由委員互選之。 2. 各獎項獲獎名單應經決審評審會議1/2 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2/3 以上決議後評定,並得從缺。 3. 決審得視需求進行實地及電話訪查或邀請受推薦之團體及初審機關人員到場說明。 4. 各審查委員迴避之義務,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 本計畫各級評審會議審查小組之組成,應依本辦法第8 條相關規定辦理,審查委員對於評審經過及結果應予保密。 玖、 表揚方式 一、表揚方式 (一)獲表揚之團體由本部頒發獎座乙座及補助款新臺幣2 萬元整,並辦理公開儀式表揚之。 (二)獲表揚之個人由本部頒發獎座乙座及價值新臺幣5,000 元獎勵品乙份,並辦理公開儀式表揚之。 二、上述獲獎團體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所屬家庭教育中心志工團隊,所獲補助款將於次年度補助直轄市教育局、縣(市)政府推展家庭教育實施計畫,採外加方式辦理;餘依「教育部補助推展家庭教育實施要點」,於次年度提報計畫由本部核發補助款。 三、決審送審資料將於表揚活動結束後10 日內寄還各初審機關。 四、獲表揚之個人或團體請主管機關本權責從優提供獎勵或核予行政獎勵。 五、主管機關推行家庭教育有功或經推薦未獲本部表揚之個人或團體,得自行辦理獎勵及表揚。 壹拾、 注意事項 一、 曾獲績優志工團隊獎、推展家庭教育績優團體獎、績優志工個人獎者,得獎後自下年度起3 年內不得重複被推薦同獎項之表揚。 二、 本部得運用獲獎團體或個人所送評選表及繳交之資料內文字或圖片,於本獎項推廣宣傳之非營利出版品(例如:編製得獎者名錄)及活動中使用。 三、 依本辦法第9 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不予補助或獎勵;已核准補助或獎勵者,應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撤銷或廢止補助或獎勵,並以行政處分命其繳回各該補助或獎勵之全部或一部;並作為下次補助或獎勵之參考: (一) 申請之文件及各項資料有虛偽不實或違法。 (二) 未依本部核定之補助計畫執行。 (三) 獎勵金之使用違反本辦法第7 條規定。 (四) 執行成效不佳。 (五) 規避、妨礙或拒絕本部之訪視或輔導。 四、 本計畫之未盡事宜,得由決審評審會議決議。 五、 本計畫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相關附表內容請參考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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