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臨僱技術師甄選公告資料表 項目 內容 E-MAIL Mail至 db-11823@mail.taipei.gov.tw 官職等 支360薪點,折合新台幣44,892元 職系 無 職稱 臨僱技術師(機電工程) 名額 正取1名(得擇優候補1名) 性別 不拘 機關類型 行政機關 刊載期間 110年 4 月 14 日起至 110 年 4 月 23日止 資格條件 1.具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具雙重國籍者。 2.無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第九點之情事。 3.國內外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與建築五大管線相關之機電相關科系畢業。 4.具有建築工程之機電監造相關實務經驗二年以上者。 工作項目 建築工程之機電監造及督導相關事宜。 建築工程之機電相關公文處理及審核。 建築工程專案辦理。 建築工程現場督導巡查。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工作地址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臺北市懷寧街109號) 本職缺用人機關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進用後工作地點為本處,並由本處統籌管理及業務安排。 聯絡方式 1.符合上開資格條件且有意願者請於110年 4 月 23日前檢附第2點所列資料以掛號郵寄本處工務科 莊先生收(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本處地址:10046臺北市中正區懷寧街109號)。 2.應徵人員應繳交下列各項表件(請於信封註明「應徵工務科臨僱技術師(機電工程)」,未註明者恕不受理;各項表件請以A4紙依序裝訂,俾利審核作業,證件影本缺漏不全,視同資格不符): (1)報名表(詳如附件,務必填寫辦公室【日間】連絡電話或行動電話、住宅電話及第三連絡人電話) (請提供得以聯繫之聯絡電話,如無提供或經聯絡無法連繫者,責任自負) (2)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國內學歷請檢附中文畢業證書;外國學歷須檢附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外文畢業證書影本,並須加附經翻譯且認證(本國駐外單位、公證等)之中文譯本;大陸學歷須通過學歷甄試或經教育部採認]。 (3) 與資格條件相符之工作經驗/專業訓練/研究工作證明文件影本(須載明之工作經驗/專業訓練/研究工作之起迄時間,並須載有能證明與擬任工作相關之職稱、服務單位、工作內容等資料;國內之工作經驗/專業訓練/研究工作請檢附中文證明,如僅有外文證明者請加附經翻譯之中文譯本,外國之工作經驗/專業訓練/研究工作須加附經翻譯之中文譯本)。 3.擇優甄試,其餘恕不通知;錄用與否均恕不退件。 4.連絡電話:工務科 莊先生(聯絡電話:02-23815132轉290或251)。 備註欄 1、待遇:約新台幣44,892元/每月【新進人員須先試用3個月,試用期間薪資以月支報酬*94%核給。】 2、僱用期間自到職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或僱用原因消失之前一日止。 3、候補期間為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4、符合報名資格人員,本處將另行通知時間、地點前往參加面試;資格未符者,不另行通知。 5、本案錄取人員之資格條件及學歷,若有資格不符情形,經本處查核發現後,一律取消進用資格。
內容
E-MAIL
Mail至 db-11823@mail.taipei.gov.tw
官職等
支360薪點,折合新台幣44,892元
職系
無
職稱
臨僱技術師(機電工程)
名額
正取1名(得擇優候補1名)
性別
不拘
機關類型
行政機關
刊載期間
110年 4 月 14 日起至 110 年 4 月 23日止
資格條件
1.具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具雙重國籍者。 2.無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第九點之情事。 3.國內外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與建築五大管線相關之機電相關科系畢業。 4.具有建築工程之機電監造相關實務經驗二年以上者。
工作項目
工作地址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臺北市懷寧街109號) 本職缺用人機關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進用後工作地點為本處,並由本處統籌管理及業務安排。
聯絡方式
1.符合上開資格條件且有意願者請於110年 4 月 23日前檢附第2點所列資料以掛號郵寄本處工務科 莊先生收(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本處地址:10046臺北市中正區懷寧街109號)。 2.應徵人員應繳交下列各項表件(請於信封註明「應徵工務科臨僱技術師(機電工程)」,未註明者恕不受理;各項表件請以A4紙依序裝訂,俾利審核作業,證件影本缺漏不全,視同資格不符): (1)報名表(詳如附件,務必填寫辦公室【日間】連絡電話或行動電話、住宅電話及第三連絡人電話) (請提供得以聯繫之聯絡電話,如無提供或經聯絡無法連繫者,責任自負) (2)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國內學歷請檢附中文畢業證書;外國學歷須檢附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外文畢業證書影本,並須加附經翻譯且認證(本國駐外單位、公證等)之中文譯本;大陸學歷須通過學歷甄試或經教育部採認]。 (3) 與資格條件相符之工作經驗/專業訓練/研究工作證明文件影本(須載明之工作經驗/專業訓練/研究工作之起迄時間,並須載有能證明與擬任工作相關之職稱、服務單位、工作內容等資料;國內之工作經驗/專業訓練/研究工作請檢附中文證明,如僅有外文證明者請加附經翻譯之中文譯本,外國之工作經驗/專業訓練/研究工作須加附經翻譯之中文譯本)。 3.擇優甄試,其餘恕不通知;錄用與否均恕不退件。 4.連絡電話:工務科 莊先生(聯絡電話:02-23815132轉290或251)。
備註欄
1、待遇:約新台幣44,892元/每月【新進人員須先試用3個月,試用期間薪資以月支報酬*94%核給。】 2、僱用期間自到職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或僱用原因消失之前一日止。 3、候補期間為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4、符合報名資格人員,本處將另行通知時間、地點前往參加面試;資格未符者,不另行通知。 5、本案錄取人員之資格條件及學歷,若有資格不符情形,經本處查核發現後,一律取消進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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