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卷查臺北市柯市長自103年底上任後,104至109年度臺北市總預算(含債務還本)之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雖分別為104年度51.42億元、105年度61.36億元、106年度134.96億元、107年度181.29億元、108年度119.64億元、109年度107.55億元,惟實際執行結果,因部分歲入超收及部分歲出節餘等,致104至109年度總預算原編列之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除其中107年度歲入之土地稅、遺產及贈與稅短收,歲出節餘較少等,致須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94.26億元外,其餘年度均未移用,甚至產生額外歲計賸餘。 二、換言之,104至109年度臺北市總預算因以上執行結果,致109年度臺北市總決算累計餘絀(即以前年度歲計賸餘)為336.46億元,較柯市長上任時之103年度累計餘絀231.97億元,增加104.49億元;並未有部分媒體所述「祖產將用光」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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