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安分局安和路派出所員警於110年3月23日3時12分許於安和路二段,見葉嫌手持內含膏狀溶液之電子煙,且週邊散發濃厚大麻味,員警先請配合警方至駐地協助調查,且葉嫌路途中辯稱電子煙內含CBD大麻酚,相關事實促使警方以現行犯逮捕並帶返所內,並扣押手持之電子煙採驗,同時允許葉姓民眾行使通知律師之權利。 員警至逮捕之前皆未阻止葉嫌錄影音,惟逮捕後,身份已轉換為現行犯,本分局依法制止葉嫌錄影音行為,惟本案執法員警秘錄器自盤問起皆持續開啟維護雙方權益;另有關葉民所稱之採驗過程執行2次一節,係因膏狀內含物不易抽取,第1次樣本量不足,故執行2次,第2次採驗呈現陽性反應,採驗過程亦有錄影存證。 葉嫌於3月23日4時許拒絕夜間訊問、8時律師到場後申請提審、17時收到法院通知20時開庭審理提審、22時開庭結束確認提審駁回、23時許由律師陪同下製作完筆錄後移送,相關過程皆有紀錄可稽,並無葉嫌網路所稱無故遭警方上銬留置2天。 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書(110年度提字第22號)載本案員警發現聲請人身上散發大麻味,手中握有電子煙1支,且煙油亦呈現大麻之顏色等等情狀,據此認定聲請人為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現行犯,應認已盡釋明之責,故本案逮捕行為,應屬合法。 提審係民眾遭警方逮捕後可隨時提出之救濟程序,警方不得拒絕,並應即時通報法院並將相關書面、電磁紀錄呈交法院審視,本案歷經法院認證逮捕程序合法,足證本分局員警執法依法有據,亦籲請相關人士勿混淆視聽,傷害警方執法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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