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日前查得有業者未經申請審查許可,擅自於店面外牆及騎樓設置小型招牌廣告,經通知限期補辦手續或自行拆除,惟其逾期仍未辦理,該處審認業者已違反臺北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規定,乃裁處新臺幣6,000元罰鍰,並命限期改善。業者不服,提起訴願,經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後,駁回其訴願。 訴願審議委員會認為,一定規模以下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得免申請雜項執照,惟仍應經主管機關審查許可後始得設置;違者,經通知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逾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者,處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得連續處罰;必要時得命其限期自行拆除;此為臺北市政府為管理廣告物,以維護公共安全、交通秩序及都市景觀,特制定之規範。本件業者未申請取得廣告物設置許可,擅自在店面外牆及騎樓設置小型招牌廣告,經主管機關限期通知補辦手續或自行拆除,逾期仍未辦理,依法自應受罰。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提醒民眾及業者,如有設置招牌廣告之需求,務必先向臺北市政府建築管理工程處申請取得許可,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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