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民眾原為臺北市老人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自付額(下稱健保自付額)補助對象,於領取補助期間將戶籍遷出北市,北市府社會局乃依臺北市老人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自付額補助辦法第9條第2款規定,通知自戶籍遷出北市之次月起停止其健保自付額補助。該民眾不服,提起訴願,經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後,駁回其訴願。 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認為,補助辦法第3條第2款所定之健保自付額補助對象,係指年滿一定年齡、綜合所得稅稅率符合一定標準、且須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滿1年者;雖民眾主張其僅係短暫將戶籍遷出臺北市,實際皆居住於臺北市等語,但戶籍遷出臺北市既係事實,社會局審認該民眾不符合前開規定,並無違誤。 法務局提醒民眾,領取健保自付額補助者,須注意設籍之相關規定,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註:臺北市老人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自付額補助辦法第3條第2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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