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今(2)日媒體報導外界質疑趙介佑逃兵爭議,市府是否有默許特權一事,臺北市政府兵役局說明全案處理情形,並釐清事實如下:一、趙男是於107年5月14日應徵替代役第190梯次服役,其後因涉刑事案件經內政部核定停役,並迄110年2月25日回役後,重新分發花蓮監獄續行服役,嗣因家庭因素符合「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故於3月22日改分發戶籍地北投區公所服役。二、惟其分發北投區公所服役後,出勤狀況不佳,依該所提供的差勤紀錄,趙男自4月6日起即斷斷續續出現曠職情形,4月12 日累計擅離職役達4小時,該所除予以輔導外,並做成申誡處分,迄4月19日曠職累計達7日以上,即移請兵役局召開獎懲委員會懲處。三、兵役局於4月22日召開獎懲委員會,會中決議:因趙員擅離職役事實明確,累計曠職時數已逾7日,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之規定,故於4月26日即函送地檢署偵辦。四、綜上,有關趙男擅離職役案,兵役局經北投區公所4月19日通報後,已立即於4月22日召開獎懲委員會懲處,並移送司法機關究辦,市府實無默許特權與延誤違失等情事。參考條文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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