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設計指導原則」訂於110年5月18日生效實施,以源頭管理精神,來降低臺北市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違規使用情形。 建管處表示,臺北市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屢有違規使用情形,經調查發現以建築物室內停車空間違規情形比例較高,如將停車空間變更作為公共設施、管委會、儲藏空間或是員工餐廳使用等。為此特訂定「臺北市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設計指導原則」,分別就建築物地面層以上停車空間及地下層非停車使用空間,從設計面加強管理。 相關管制措施包含建築物地面層停車空間,常見全部作違規使用,故未來將限制僅有350平方公尺以下之建築基地始得設置,且面積應在250平方公尺以下並應集中設置於1處,對道路側應透空可視及提昇防火區劃實牆區隔強度……等措施;另對地下層非停車空間,常見違規態樣係散落於停車空間四周,供未來停車空間違規使用之附屬空間,故未來亦限制其應集中留設,且不得直接連接停車空間,出入應先經由中介空間,並提昇防火區劃實牆區隔強度……等措施,以促使本市未來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均能合理設計。 建管處指出,為使臺北市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合理設計合法使用,除新訂「臺北市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設計指導原則」以源頭管理方式,讓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可朝向合法使用外,未來將訂定「臺北市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違規使用拆除取締作業執行原則」以加強裁罰取締頻率及強度,並持續進行滾動式稽查,對過去有不合格紀錄之案件,加強列管,另對於將長期違規使用且具爭議案件納入「臺北市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調處,以杜絕臺北市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違規使用之情形。
‧本站為言論自主平台,相關圖文上載皆設有追蹤機制,網友請謹慎發言,勿涉及人身攻擊!如面臨法律糾紛,本站有權提供發稿人、回應人資料予相關單位。 ◎服務條款 ‧Copyright ©新文媒體有限公司 Sherry ‧ ‧本站最佳顯示IE 5.5 以上版本 解析度 800 X 60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