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警察大隊第五中隊警員林佳和,於110年5月23日擔服大同區防疫專責旅館安全維護勤務,當(23)日14時許王姓民眾因快篩呈現陽性,由救護車護送前來防疫旅館隔離安置之際,惟王民抵達後突然情緒失控不願配合入住隔離所,於進入防疫旅館大廳欲轉身離去,並說想要步行返家;經在場執勤林姓員警追逐至人行道,並警告將以違反管制措施之法律處置,且經在場護理人員配合攔阻,及通知到場轄區警力協助處理下,王民才心情平復願意返回隔離處所安置。 然而時隔1小時後,王民又因深怕無法再與家人團聚,再次搭乘電梯至1樓欲離開防疫旅館,經林姓員警及護理師說明,其所入住的防疫旅館是專收輕症或無症狀患者,目的是要避免疫情擴散再傳染給同居家人及親友,並有個地方可以嚴密監控照顧患者健康安全,等經過10天確定不再有傳染力,就可以重新回到日常生活;林姓員警並嚴正告之,因疫情升溫配合防疫管制措施刻不容緩,王民違反擅離之行為將逕以違反傳染病防制法函請當地衛生局處分,另王民聽從勸告返回房間。 保安警察大隊呼籲,根據衛福部公布「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隔離治療」,另按同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三款,最高將處新臺幣30萬罰鍰。全國因疫情提升至第三級警戒,全民應共體時艱加強相關防疫措施,並持續落實戴口罩、勤洗手、保持社交距離及禁止群聚等防疫禁令,全民與政府共同努力,嚴守社區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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