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止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預防疫情擴散,爰本府以110年5月17日府產業商字第1106016826號公告釣蝦(魚)場自當日下午4時起暫停營業,後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10年7月23日防疫記者會指出,自7月27日至8月9日調降疫情警戒標準至第二級,並發布應遵守之通案性原則(1.除飲食外,外出全程配戴口罩。2.確實執行實聯制登記措施。3.保持社交安全距離。4.營業場所及公共場域人流控管或總量管制:室內空間至少1.5米/人(2.25平方米/人)…。6.餐飲內用原則依照衛福部規定處理),而各地方政府亦得在此原則下,視疫情需要調整。 本府於110年8月3日公告臺北市釣蝦(魚)場恢復營業,但為保障全體市民健康,避免營業場所成為防疫破口,本市釣蝦(魚)場業者營運期間須依本府訂定之「臺北市釣蝦(魚)場防疫營運指引」落實防疫規範。 後續倘經發現違反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年7月23日發布之通案性原則,本府將依傳染病防治法第67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至30萬元罰鍰(未落實人流控管、總量管制等),或依同法第70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新臺幣3仟元至1萬5仟元罰鍰(未執行實聯制、體溫量測、手部消毒、環境清消等)。 附件:臺北市釣蝦(魚)場防疫營運指引 新聞聯絡人: 臺北市商業處 科長 范國敦 02-27208889/1999轉6525/0958-880-714 媒體聯絡人 張懷元 02-27208889/1999轉4563/0972-368-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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