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自8月10日至8月23日維持疫情警戒標準為第二級,其中提供酒精性飲料、食物之場所並「備有陪侍(酒)服務」之酒吧業及酒家業,屬本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自治條例管理之行業,仍應持續關閉。 另坊間俗稱酒吧、pub、居酒屋等從事提供酒精性飲料之餐飲服務場所,且「無提供陪侍(酒)服務」之飲酒店業,非屬衛生福利部110年8月10日公告應持續關閉之酒吧業、酒家業,營業時應依本府110年8月16日公告之本市餐飲業防疫管理措施辦理。 為保障全體市民健康,落實防疫規範,本府各機關仍會不定期派員查察,倘經查獲違反二級警戒防疫措施,將依傳染病防治法相關規定處辦。 附件1:酒吧業飲酒店業定義 附件2:本府110年8月16日公告餐飲業防疫管理措施 新聞聯絡人: 臺北市商業處股長 陳映錤 02-27208889/1999轉6542 媒體聯絡人張懷元 02-27208889/1999轉4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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