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預防疫情擴散,本府以110年5月17日府產業商字第1106016826號公告選物販賣事業自當日下午4時起暫停營業,後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10年7月23日防疫記者會指出,自7月27日至8月9日調降疫情警戒標準為第2級並發布各行業營業管制作為,經濟部亦於110年8月13日發布「自助選物販賣機營業場所防疫管理措施指引」,將原「須有專人管理才得開放」,調整為「限制營業時間(8時至22時)」、「每小時有人定期巡邏及清消」、「機檯均須提供酒精或乾洗手設備」、「場所內須有監視器及廣播系統」,本府配合修訂「臺北市自助選物販賣事業場所防疫營運指引」,業者除應遵循新管理措施外,仍須向市府復業申請,經市府同意復業者始可對外營運,為營業場所安全嚴格把關。 經同意復業之業者須落實上開防疫規範,若違反未向本府申請復業擅自營業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第1項第3款處新臺幣3仟元至1萬5仟元罰鍰,違反防疫規定者依衛生福利部110年8月10日衛授疾字第1100200731號公告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第二級疫情警戒標準及防疫措施裁罰規定」辦理。 相關復業申請案件請至臺北市政府市民服務大平台https://service.gov.taipei/Department/AFAA/201901290003,線上申請或至本市商業處遞件申請(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北區商業處) 。 附件1:臺北市自助選物販賣事業防疫營運指引 附件1-1申請應備文件-營業場所新冠肺炎防疫自我檢核表 附件1-2申請應備文件-營業場所新冠肺炎防疫計畫 附件2:臺北市自助選物販賣事業復業申請流程 新聞聯絡人: 臺北市商業處 股長 蔡琇靜 02-27208889/1999轉6543 媒體聯絡人 張懷元 02-27208889/1999轉4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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