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上因勞工與雇主主從上的不平等,許多勞工長久忍受著雇主的不當對待,北市勞動局長陳信瑜指出,依《工會法》第14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的主管人員,不得為企業工會之發起人,而依100年12月30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為勞動部) 解釋令,「主管人員」是指廠場或事業單位之委任經理人、廠長、副廠長、各單位部門之主管、副主管或相當層級之人員,該規定目的是避免雇主及早以多數的主管人員籌組工會,使工會無法代表勞工發聲,因此規範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的主管人員,不得為連署發起人。 陳信瑜表示,「黃色工會」基本上均為親資方的工會,雇主或代表行使管理權的人,不要藉由籌組黃色工會來實質操控企業工會,進而弱化真正基層勞工團結權及爭取勞動權益,勞動局也會在企業工會籌組階段時,嚴格審核把關發起人資格,保障勞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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