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分局西湖派出所員警於109年3月1日15時至18時在臺北市內湖區安康路328巷口擔服酒測勤務,李姓民眾於15時44分許駕車行經該處,經員警攔停發現李民臉部泛紅,疑有酒駕情形,惟該民眾不依指示下車接受稽查,逕加速駛離現場,造成員警右手擦傷,嗣後經員警逕行舉發「行經設有告示執行酒精濃度測試檢定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及「撞傷正在執行交通勤務中之警察,致人受傷」交通違規,案經民眾提起行政訴訟,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後判決撤銷罰單,原因是當時警方前1日臨時變更調整攔檢點,但事前未經陳報主管長官審核指定,與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規定未符。 另有關李民當時加速駛離現場,致本分局員警受傷部分,業於110年8月17日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李民因涉犯刑法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 內湖分局業針對本案勤務規劃及送審程序未臻完備,致衍生後續交通執法爭議,加強內部教育訓練,並檢討策進相關勤務規劃及審核程序,俾利各項勤務執行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
‧本站為言論自主平台,相關圖文上載皆設有追蹤機制,網友請謹慎發言,勿涉及人身攻擊!如面臨法律糾紛,本站有權提供發稿人、回應人資料予相關單位。 ◎服務條款 ‧Copyright ©新文媒體有限公司 Sherry ‧ ‧本站最佳顯示IE 5.5 以上版本 解析度 800 X 60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