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勞動局長陳信瑜指出,《勞工退休金條例》於108年修訂時,特別新增第45條之1及第53條之1加重雇主未依規定標準或期限(契約終止後30日內)給與資遣費、退休金的處罰責任,對違反的雇主裁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應依法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名稱、負責人姓名。 陳信瑜說,全球經濟環境彼此連動,瞬息萬變,受負面影響的雇主,有用解雇員工來面對業務緊縮、關廠、歇業或虧損等情況,但資遣費與退休金是否依規定給付員工,卻成為雇主常忽略的事,雇主若未於契約終止後30日內足額給付資遣費、退休金給員工,恐遭依上述規定的裁罰處分。 陳信瑜表示,全球經濟大環境的變遷難以預測,各種產業及事業體是否能永續發展皆受到影響,勞資雙方及相關行政主管機關皆需齊心面對,發生組織的調整或再造而資遣員工的情形,絕非任何人所樂見。 陳信瑜強調,解雇員工必須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勞資雙方應理性溝通,雇主若決定採取解雇手段則應該遵守相關法律規範,於契約終止後30日內即應依法計算並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以免產生爭議或因違反強制規定而面臨極重的法定裁罰處分。 陳信瑜也提醒勞工,若遇到勞動權益疑有受損的情形,可利用「勞動即時通」線上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由勞動局協助爭取權益,可讓勞資雙方獲得最迅速妥適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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